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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00号原告郑俊彬诉被告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08 09:22:0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永祥: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800号原告郑俊彬诉被告张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0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郑俊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郑俊彬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4900元,应办理退费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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