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芳俊: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256号原告周汉镇诉被告周芳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饲料款 72663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