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高家福: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84号原告吴婉桐与被告杨捷彬、高家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杨捷彬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1.请求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22)粤512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错误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婉桐对上诉人杨捷彬的起诉,判决被上诉人高家福退还被上诉人吴婉桐货款 291000 元及利息;2.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上诉标的额29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