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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206号原告饶平县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勇、张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30 15:27:4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义勇、张景红: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206号原告饶平县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勇、张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景红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额度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张景红付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00元正及利息(含拖欠本金罚息、应收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21日为5254.81元);3.判令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暂计)由被告张景红承担;4.判令被告张义勇对被告张景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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