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永洲、吴妙辉、陈振浩、李古: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093号原告李永洲、吴妙辉、陈振浩、李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53225.63元,本息合计共653225.63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10日止,2022年5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1.145%另计);2、判令原告与第四被告李古的借款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饶平县钱东镇李厝村中池仔顶、东巷仔顶、下乡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证列:饶集建(1991)字第0522070610202号】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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