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志杰、吴文辉、吴绒双: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090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杰、吴文辉、吴绒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付还原告借款本金880000元及利息985467.6元,本息合计1865467.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止,2022年3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2.96%另计);2、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加工厂前南兴3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405774号、粤房地共证字第0111150号;饶集建(1996)字第166617号】在第一项诉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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