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汉金:
本院受理原告江序典诉被告余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余汉金付还原告货款7847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8时4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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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