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1106号
黄金泉:
本院受理原告郑臣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2022)粤5122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5122民初1106号之2民事裁定书。原告郑臣祥请求:判令被告黄金泉付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461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8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