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麦振智: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095 号原告林水妹与被告麦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1095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林水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麦振智名下价值限于145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林水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