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任福、福州市长乐区漳港任福五金店: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921号原告杭州通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任福、福州市长乐区漳港任福五金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 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任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原告杭州通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939.88元及至2022年6月21日的资金占用费1756.24元,2022年6月22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24939.8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漳港任福五金店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杭州通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漳港任福五金店名下的别克车辆(车牌号闽 A17A9K,车辆识别代码LSGJA52U7CS010701)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4元,由被告陈任福负担。原告预缴的467.4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陈任福、福州市长乐区漳港任福五金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