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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16号原告郑道乔诉被告周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2-09-23 08:55:51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泳鑫

本院受理原告郑道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周泳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道乔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周泳鑫承担(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周泳鑫在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公告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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