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泳鑫:
本院受理原告郑道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周泳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道乔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周泳鑫承担(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周泳鑫在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