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巫振权:
本院受理原告严辉淞诉被告巫振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判决:一、被告巫振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结欠原告严辉淞货款93030元;二、被告巫振权应以结欠原告严辉淞货款93030元,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被告巫振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严辉淞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800元、诉讼保全费1083元。案件受理费2552元由被告巫振权负担。本判决已于2022年9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00000162212586479号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三饶人民法庭领取交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52元;如逾期不交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