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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26 号原告黄梦平、钟佛平诉被告郑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5 17:13:1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少辉: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826 号原告黄梦平、钟佛平诉被告郑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梦平、钟佛平与被告郑少辉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惠州屠宰场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于2022年7月4日解除;二、被告郑少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梦平投资款300000元;三、被告郑少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钟佛平投资款100000元;四、驳回原告黄梦平、钟佛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900元,由原告黄梦平、钟佛平负担600元,被告郑少辉负担7300元。原告黄梦平、钟佛平已先预交,被告郑少辉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黄梦平、钟佛平,本院不再收退。限郑少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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