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高家福: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84号原告吴婉桐与被告杨捷彬、高家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捷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婉桐退还货款291000元及利息(以29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二、被告高家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665元,由被告杨捷彬、高家福负担,原告吴婉桐已先垫付,被告杨捷彬、高家福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吴婉桐,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高家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