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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188号原告杨燕钗与被告杨乌面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所城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09-15 09:35:0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乌面: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188号原告杨燕钗与被告杨乌面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一、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被告离婚;2.判令位于广东省饶平县所城镇鸿南村浅角二巷三横10号房屋一间(按现市价估值约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归原告所有;判令位于广东省饶平县东风埭的养殖场及所有养殖渔获工具(按现市价估值约人民币五万元)归被告所有;3.判令被告承担偿还儿子杨创沐大二大三期间由原告举债(尚无法归还)的学费和生活费的50%共人民币20000元及供被告还债(非家庭共同债务)的借款人民币 11500元和买渔网的5000元(渔网被被告据为已有),一共人民币36500元(举债清单附后);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3日下午3时在所城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所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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