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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63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连木添、林少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3 16:47:5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连木添、林少冰: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3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连木添、林少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 5122民初636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连木添、林少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7272.87元;自2022年4月1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285%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909.09元,由被告连木添、林少冰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5909.09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连木添、林少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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