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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576号原告郑青弟诉被告郑颖辉、郑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3 16:45:1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镇勇: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76号原告郑青弟诉被告郑颖辉、郑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 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颖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青弟尚欠借款本金134678.63元及利息(利息以134678.6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郑颖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青弟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郑青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540元,由原告郑青弟负担306.43元,被告郑颖辉负担3233.57元,原告郑青弟已预交,被告郑颖辉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郑青弟,本院不再收退。限郑镇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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