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2022)粤5122民初1040号
张义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贤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杨贤君的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时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