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平: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736号原告许佩钊与被告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林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佩钊支付本金128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2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许佩钊负担120元,被告林平负担120元,原告许佩钊已预交,被告林平还款时一并将案件受理费120元迳付给原告许佩钊,本院不再收退。限林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