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许永懿:
本院受理原告余紫云诉被告许永懿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徐宇轩归原告抚养;3、判决被告对原告经济补偿5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