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段隆仁诉被告张天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和合办公司的费用3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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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