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607号
余敏利:
本院受理原告许雄鹰与被告余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敏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许雄鹰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先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