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宇波: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339号原告吴雪银与被告吴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3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雪银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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