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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03号原告高梅诉被告孙达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9-07 10:33:5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孙达权

本院受理高梅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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