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674号
吴翠梅: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吴河贵、吴少梅、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吴河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2645.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从2022年3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6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少梅、吴翠梅对被告吴河贵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14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先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