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665号
陈汉州:
本院受理原告钟伟龙与被告陈汉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汉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钟伟龙货款10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7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缴纳的受理费241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