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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595号原告黄清香与被告庄明江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2 09:25:1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595号

庄明江

本院受理原告黄清香与被告庄明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原告黄清香与被告庄明江离婚;二、儿子庄灿涌由原告黄清香负责抚养。自2022年9月起,被告庄明江应负担庄灿涌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庄灿涌成年止。被告对不直接抚养的儿子享有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三、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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