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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934号原告樊阳春诉被告陈广州、广东科绿饲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9-02 11:00:5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广州

 本院受理原告樊阳春诉被告陈广州、广东科绿饲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27029元(暂定,计算方法见附页)。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十八830分,并定于同日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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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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