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施金桂:
本院受理原告李平忠诉被告施金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施金桂偿还购买水泥欠款782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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