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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70号原告张尚永诉被告许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9-02 10:52:2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许标和

 本院受理原告张尚永诉被告许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十六230分,并定于同日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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