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庆辉: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825号原告陆一明与被告黄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 民初 825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 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陆一明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应予以退还)。限黄庆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