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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25号原告陆一明与被告黄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1 09:14:4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庆辉: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825号原告陆一明与被告黄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 民初 825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 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陆一明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应予以退还)。限黄庆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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