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麦振智: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1095 号原告林水妹与被告麦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付还借款145000元及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4.8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