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2)粤 5122 民初 647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金楚璇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9 16:27:3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金楚璇: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647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金楚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 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楚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农行贷记卡-漂亮升级妈妈卡(卡号6253360124856229)透支款本金57792.9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20年4月24日止,尚欠利息10287.18 元;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金楚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 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1.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 94.97 元,被告金楚璇负担1527 元,被告金楚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 1527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金楚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