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细妹: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399 号原告颜崇钰诉被告杨创杰、杨细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399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创杰、杨细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崇钰清偿货款202071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207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二、驳回原告颜崇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1.07元,由被告杨创杰、杨细妹负担,原告颜崇钰已先预交,被告杨创杰、杨细妹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杨细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