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俊盛: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078号原告张婵芳诉被告张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决被告张俊盛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人行同期同类贷款拆借利率 3.7%支付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标的6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7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