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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6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张子谦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2 16:07:0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子谦: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张子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子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金穗QQ联名IC农行贷记卡(卡号6259960054881784)透支款本60740.0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20年4月24日止,尚欠利息1194361元;自202年4月25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张子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 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98.31元,被告张子谦负担1642.09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张子谦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本院不再收退。限张子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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