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敏利: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702号原告许雄鹰诉被告吕少燕、余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少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许雄鹰借款本金1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二、被告余敏利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吕少燕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被告吕少燕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18000元范围内向原告许雄鹰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雄鹰负担50元,被告吕少燕、余敏利共同负担250元,原告许雄鹰已预交,被告吕少燕、余敏利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许雄鹰,本院不再收退。限余敏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