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义勇: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761号原告薛火荣与被告林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76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火荣撤诉。案件受理费 3901.16 元,减半收取计 1950.58元,由原告薛火荣负担。限林义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义勇: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761号原告薛火荣与被告林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76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火荣撤诉。案件受理费 3901.16 元,减半收取计 1950.58元,由原告薛火荣负担。限林义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