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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928号原告周汉镇诉被告周芳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8 15:49:1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芳俊: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928号原告周汉镇诉被告周芳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9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周汉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8.29元,减半收取计404.15元,由原告周汉镇负担。原告周汉镇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4.14元,应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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