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芳俊: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928号原告周汉镇诉被告周芳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9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周汉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8.29元,减半收取计404.15元,由原告周汉镇负担。原告周汉镇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4.14元,应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