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成永: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760号薛火荣与被告陈成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合计贰拾万伍仟陆佰肆拾元整(¥20564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偿还价款的利息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伍拾叁元柒角玖分(¥16253.79元)(按照 202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为2.08年,直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并定于2022年8月 18 日下午3时00分在所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