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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703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钟雄、林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作者:汫洲庭  发布时间:2022-06-10 11:08:45 打印 字号: | |

广

 

林钟雄、林吉珠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703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钟雄、林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第一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20000利息2089.12元,本息合计22089.12元(利息暂计至2022420日止,20224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0.695%另计);2、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借款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饶平县汫洲镇汫西村的一处土地及房产(产权证号列:饶府集建总字第003083号)在最高限额1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土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共同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28日上午时在本院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二年


 
责任编辑:汫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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