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仕涛: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64号原告郑财鑫诉被告陈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5%计算,从2021年7月14日暂计到2022年5月14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十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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