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少福:
本院受理原告朱志坤诉被告朱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朱少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朱志坤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按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本金8万元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按202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本金5万元自2022年3月8日起计,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付还利息;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付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朱少福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起诉时已垫付29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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