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建诉被告林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林晓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小建借款人民币31900元,并按202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4月1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小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黄小建承担380.10元,被告林晓峰承担669.90元,原告起诉时已垫付1050元,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669.90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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