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智锐、朱佩珍: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朱智锐、朱佩珍、朱智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朱智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2641.56元,自2022年2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65%另计利息;二、被告朱佩珍对上述朱智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及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朱智义对上述朱智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9.62元,由被告朱智锐、朱佩珍、朱智义共同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三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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