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岳燕:
本院受理原告余冰如诉被告郑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岳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余冰如借款人民币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郑岳燕承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起诉时预交受理费2700元,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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