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2)粤5122民初623号原告郑清炮诉被告陈明香、郑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作者:汫洲庭  发布时间:2022-08-01 10:27:07 打印 字号: | |

广

 

陈明香

本院受理原告郑清炮诉被告陈明香、郑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明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清炮借款人民币8.2万元,并按当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清炮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陈明香负担,被告陈明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起诉时预交18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一日

   (请张贴)                             

 
责任编辑:汫洲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