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郑洁宏诉被告沈文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沈文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郑洁宏2.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沈文波负担,原告起诉时已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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