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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林昭廷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6 15:45:5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204号

林昭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林昭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林昭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贷记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1269.96元(暂计至2021年6月27日本金89642.68元、利息1627.28元),自2021年6月28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依合同约定继续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昭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03 元,由被告负担2081.75元,原告负担104.28元。被告林昭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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