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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90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陈义庭、陈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所城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02-24 10:58:3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义庭、陈少荣: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90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陈义庭、陈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为21300元及利息1167.83元本息合计共22467.83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1.7%另计);2、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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